案例:某项采购项目,投标人串通投标风险较高
某高校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共三家单位投标。审计人员检查投标资料发现以下异常:
1.电话相同:企查查网站显示,中标单位A与参标单位B工商预留电话一致;
2.发票信息异常:中标单位A开具的发票上开票人和收款人为“陈XX”,与参标单位B的法定代表人同名同姓;
3.法定代表人关联:进一步核实发现,参标单位B的法定代表人“陈XX”,曾担任中标单位A的法定代表人;
4.投标文件错别字异常一致:参标单位B、C的投标文件都有“货物送达后,要由收获签收”字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虽然本案例中并未直接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但工商预留电话一致、发票信息异常、法定代表人曾经的任职关联以及文件中错别字一致,均构成了对上述(一)、(二)、(三)、(四)行为的嫌疑。
审计建议:建议学校进一步调查该项目投标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往来、资金流动、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以全面评估投标单位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对于串通投标行为,应及时处置,如取消投标资格、中标无效、罚款等。同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加强审核投标单位资格,认真审查投标文件内容,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