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经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审计发现某高校2016年采购的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设备,总合同价6500万元,未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等规定。
审计建议该校组织开展对设备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加强进口设备采购管理,完善采购制度和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做到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