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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审护航】之“案例快递”第20期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 10:49 点击:[]

案例:采购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某高校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某社会服务项目进行评标,供应商提供的某项设备的技术指标完全一致,根据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给出的分数应完全一致。审计人员检查采购存档资料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该项设备得分存在不一致现象,评标报告未记载相关说明,学校采购部门未重新组织评审。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审计建议:学校应加强采购过程管理,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