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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审护航】之“案例快递”第16期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4日 09:35 点击:[]

案例:无预算立项并实施

审计发现某高校20X2年度立项并实施的维修项目总金额为150万元。由于当年维修预算为100万元,因此推迟了部分项目的结算时间,待20X3年预算批准后再予以支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延后”的规定。

审计建议:应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充分发挥预算的约束作用。对于未在当年预算中批准的项目,如确需执行,应在预算调整后进行,确保“无预算不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