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借公务出差之机违规旅游
审计发现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某高校张某带队一行7人,经批准赴A省B市出差。期间,张某将4天公务行程压缩至1天半,仅用17日至18日上午参观考察,随后带队于18日下午至20日,到A省C市旅游景区游玩。返程后,张某在单位报销差旅费6893元,其中包括往返机票、18日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费、伙食及交通补助2800元,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规定。
审计建议该校公务行程应从严从简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和工作任务,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公务活动中擅自改变行程路线、时间、任务借机旅游的,无论使用公款或自费,都应禁止;其中使用公款的,应认定为公款旅游问题处理。对因临时工作调整或特殊情况变更公务行程的,应当严格报批。对此类情况,应着重审查变更公务行程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程序合规性,防止以差旅之名借机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