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及时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
2021年审计发现某高校部分项目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金额共计108.2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审计建议该校加强保证金管理,对已收取的保证金要及时做好排查清理清退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议设立专门的保证金退还流程,确保流程清晰、明确,便于操作。指定专人负责保证金退还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保证金退还台账,便于跟踪、查询和加强保证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