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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2015-07-10 14:42  

榆林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榆林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捐赠款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

(3)《陕西省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

(4)陕西省定额计价规范、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以及陕西省行业收费标准和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规定等。

(5)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报审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做好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文件精神,学院对大中型(100万元以上为大型建设项目、50万-100万为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2、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修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标准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对学院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预算(栏标价)审计;

5、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的问题;

3、基建、修缮工程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需要的五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招标;学院(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参与考察、招标与商务谈判全过程。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学院(单位)基建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统一意见并签字,验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由学院(单位)基建部门提出建议及解决办法,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审计机构参与其全过程。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①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要求;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③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④费用计取是否规范;⑤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2)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5、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6、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8、计划外工程项目。

(3)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逐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开工前未进行审计的项目,签定合同时不能一次性包死,要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3)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4)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5)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第十三条 当年投资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每年年末按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填写报表,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投资金额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由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学院(单位)在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天内,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组织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积极配合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审计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检审计,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送审单位(部门)应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批准立项、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或学院会议决议);并由学院项目管理实施部门、学院各级项目管理实施负责人签字盖章;

2、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分别由甲方现场代表、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学院项目管理实施部门、学院各级项目管理实施负责人签字盖章;

3、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4、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和甲方审核人签字的工程预算书(凡依附于建筑六面体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套用建筑装饰定额及取费标准);

5、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需有验收人、验收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6、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认质认价通知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

7、电子文档(主要包括工程造价预算、投标预算等);

8、所有报审资料,送审后,再不予补充和更改;

9、手续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

10、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导致投资增加幅度较大的工程项目,退回送审单位补办报批手续后再审计;

11、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送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资料。

第十八条 对投资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先进行内部审计,然后再由第三方机构审计。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在教育厅建立的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机构信息库中遴选,并报教育厅备案,发生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预算的工程项目,经学院会议研究同意后,财务部门可根据院领导批示预付部分工程备料款,无院领导批示,财务部门不得付款。抢修工程待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财会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从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结算工程款以审计审核的结果为准。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可依据审计结果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结算工程款。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国家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过的项目,学院可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重复安排审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审计项目,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不再审计,审计成果可以按序享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单位权益、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学院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2年6月2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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