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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07-10 14:40  

榆林学院文件

榆林学院发[2005]14号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榆林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经2005年5月2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榆林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榆林学院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 暂行规定

榆林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5年5月24日印发

榆林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督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规范我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审计法和教育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等,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单位的财经管理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有经济活动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教学和科研单位、后勤产业部门、直属机关以及附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是指(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现职的审计:(2)对特殊部门负责人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3)对群众举报有严重经济问题、反映强烈的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审计(这种审计不受任期限制);(4)对从事经济活动管理以及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部门负责人拟提拔前的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学院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决策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院主管领导或上经主管部门审批;

3、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财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4、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5、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的问题;

10、提请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对院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经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院办产业进行管理;

2、院办产业的效益和院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院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划否健全、有效;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对院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情况;

9、提请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对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处工程和超计划工作项目,有无自行改就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投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和财务制度,有无违规问题;

7、对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的情况;

8、提请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基他事项;

(四)对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院资产的问题;

3、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各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4、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无休止实、合法,效益如何,有坎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状况如何;

6、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院权益的问题;

7、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对后勤财物资进行管理的情况;

10、提请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对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保值的要求,属行其经济管理的职责;

2、是否健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如有坎具体的资产管理制度,有无完整的资产几簿记录,有无定期的资产盘定制度等),所建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执行情况如何:

3、新增资产是否列入计划,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采购是否经过公开招标、议标等合法程序,所形成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合同、协议执行情况如何;

4、清理、报废、转让、出售、出租等各类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介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租金等收入是否如实入帐,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5、固定资产帐、卡、物是否相符,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资产使用价值是否利用效益如何;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房产、设备、家具等配置、管理是否合理、科学,使用效益和规章制度执行如何;

8、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提请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对学院(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全、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4、所办经济实体(含办班、代办班等)的资产、收入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5、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提请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院处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统一由组织部门书面提请(委托),院审计处负责实施;按办产业及处级以下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聘任)该负责人的主适宜于部门书面提请(委托),院审计处负责实施提请部门同时还应明确被审计人的任期目标和管理职责范围。

干部离任应实行先审后离的原则,未经离任审计的,不得解除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程序及有关规定。

1、审计处在收到委托(授权)部门提请(委托)审计的通知后,及时组建审计组,并按照《榆林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规章按时开展工作。委托通知要写明审计的范围、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

2、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写出审计通知书并送达被审计人所在前段时间,同时抄送审计人。必要时,还要在被审负责人所在单位张贴公示,向群众告知审计目的、事项、办法以及审计人员的组成情况让审计工作在群众的充分监督和配合下完成。

3、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在审计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原则上未经审计处同意不得外出,同时按照要求,写出负有领导责任的经济活动及相关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并于空城计通知书下达后五日内送交审计小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的意见。审计实施后,审计处向提请审计的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4、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征求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审计组征求意见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及审计人意见书,由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并报主管审计的院领导签发。

5、审计机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工作不得干涉。

6、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年度。

7、建立由学院组织部门牵头,纪委、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评价及其方法。

审计人员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结果,注意责权对应原则,做出明确的审计结论。评价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活动、业绩应当采取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及省教育厅的要求相比,与任其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注意防范各种审计风险。

第八条 存在问题应负责任的划分。

评价被审计人经济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及历史背景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立为以下几个方面:

1、应负一般领导责任;

2、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3、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4、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榆林高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处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有出入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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