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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学院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07-10 14:38  

榆林学院党发[2005]13号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行政各系、处:

《榆林学院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经院党委四月二十二日会议讨论并通过,现予印发。请党委各部门、各党民支和行政各系、处,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贯彻、落实。

附:《榆林学院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招生考试 监督检查 暂行规定

榆林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印发

榆林学院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院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的原则是“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与招生考试管理部门一起,共同维护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应本着有利于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院挺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学院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全院的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招生考试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招生考试政策的有关会议;录取期间监察人员要进驻录取场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各类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协助招生考试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和学院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八条 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促及时整改。

第九条 支持招生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学院招生考试政策、规定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单独招生的命题、印制试题(卷)、考试、评卷、登分、录取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考风考纪、平卷登分、录取新生等环节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1、普通本、专科招生考试;成人教育招生考试。

2、学院组织的其他各类单独招生考试。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招生、考试事项。

第十四条 会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要认真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政策性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党政管理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做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增强政策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十七条 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向考生许愿;不得泄漏试题、考场舞弊;不得涂改考卷或仿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不得索取或接受考生和家长货币、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宴请;不得接受可能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无偿服务。

第十八条 远程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远程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和原则进行,预录方案中的特殊问题必须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正式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招生考试的招生考试监察工作人员、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考试监察及招生考试工作。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有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者,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招生考试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考生的成绩或录取资格外,对直接负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党察看以上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一)泄漏试题;

(二)考场舞弊;

(三)涂改考卷;

(四)伪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

(五)索取或收受考生、考生家长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

(六)在招生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远程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没有按照回避制度进行回避的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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