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榆林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榆林学院发〔2014〕13号
各院系、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工程审计工作,经2014年5月27日第6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对《榆林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补充规定内容
1.基建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修缮项目投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任何资金来源项目,均应进行结算审计。
2.基建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修缮项目投资额在2万元以下的任何资金来源项目,审计处根据工程结算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审计,审计结果出入较大的项目,追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
3.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凡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校审计处原则上不予审计,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
4.未经审计处审核擅自签订一次性包死合同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并应及时上报学校进行处理。
5.职能部门必须将以下资料一次报齐,方可进行审计
(1)基建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修缮项目投资额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送审的资料:
①经费来源;
②施工合同、协议或部门立项审批单;
③施工图纸或简图;
④工程变更资料;
⑤验收报告,建设单位需要对竣工工程作出数量和质量的评价认定;
⑥预算书、工程结算书;
⑦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2)基建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修缮项目投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工程送审的资料:
①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或学校会议决议等(附会议决议文件);
②经费来源文件;
③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投标承诺书、中标会签单;招标过程是否有二次报价,若有,应提供二次报价单;
④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审定的合同或协议;
⑤工程结算书;
⑥工程竣工图纸;
⑦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计费凭证等;
⑧竣工验收报告;
⑨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相关资料,应该完整准确,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确需补充的,须经审计处、监察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确认相关内容后方能调整修改。
6.按规定应审计而未审计的工程项目,校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7.年终需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在当年11月前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
8.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聘用有关业务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工程管理中的具体要求
1.实施签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监理的工程项目,签证单必须由建设单位一名以上现场代表、施工方代表项目经理(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修缮项目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无项目经理时可由技术员代替)和监理方共同签证;
(2)没有监理的工程项目,签证单必须由建设单位一名以上现场代表和项目经理共同签证。
2.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保管好工程建设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结算必须的资料。工程实施结束后,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