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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审计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0日 10:40 点击:[]

榆林学院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审计工作,有序、优质、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学校审计部门及其全体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评价审计事项、反映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三条 审计立项

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依据是:

(一)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二)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工作要点及下达的审计任务;

(四)学校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

(五)学校有关部门委托的审计事项;

(六)平时调查论证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成立审计组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

学校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一)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按规定格式编写,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审计通知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的目的及审计范围、审计时间;

3、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具体要求;

4、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5、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三)学校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四)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学校内部相关部门。涉及单位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六条 审前调查

审计组根据实际需要,在实施审计前,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1、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2、银行账户、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3、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4、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5、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6、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审计的结果、审计报告和上次接受审计、检查及整改的情况;

7、被审计单位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政策、批件、合同、协议等;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制定项目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的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审计重点和审计风险;

(三)审计小组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对外部审计结果的利用;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5、其他有关内容;

6、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二)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或由审计组指定专人编写,经审计组充分讨论,审计组长审核后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用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并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经审批程序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八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并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据;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九条 学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适当的审计方法,合理的审计风险,合理的成本效益以及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三)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四)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条 学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核、检查、监盘、观察、询问、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学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做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筛选和汇总,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审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盘、磁带、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就制作备份。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者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写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

(五)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人员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学校审计机构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担任。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方案及其变更情况的记录;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处领导请示汇报。审计处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并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规定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学校审计部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同意。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学校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做出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收件人(主送单位);

(三)正文(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审计处实行三级复核、审定制度,除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外,再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进行复核后,送审计处负责人进行审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后,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但也必须由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签认。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学校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四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处在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账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提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五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评价;

(三)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校领导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者审计处对校领导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四十八条 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组长即应指定审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即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四十九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学校下达的行文,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五十条 审计组立卷完毕后,统一送审计处归档。审计处将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处依法对学校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时,适用本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