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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知识问答——审计法律制度
2016-04-08 09:32  

1. 审计机关的宪法地位是怎样的?

   

《宪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对审计机关的设置和审计监督地位作出了如下规定: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

——《审计法》(2006年修正);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3. 我国审计机关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

 

我国审计机关依据《宪法》规定设立,由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组成。

——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设有25个派出审计局,在全国中心城市设有18个特派员办事处。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有些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也设立了派出机构。

——此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根据其《基本法》,设立了审计署;台湾也设有审计机构。

 

4. 审计机关有哪些基本职责?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审计机关以下五类基本职责:

——对法定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一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二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三是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四是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五是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六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七是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八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九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凡是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或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或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审计机关可以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受本级政府委托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5. 审计机关有哪些基本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调查取证权(含查询账户和存款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

——提请协助权。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移送权。即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权力。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建议权。即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建议的事项不仅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还包括其他有关单位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

 

6. 审计管辖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7. 审计程序主要包括哪几个阶段?

 

——审计计划阶段。一是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是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等。

——审计实施阶段。一是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选派合适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二是制发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三是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四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及措施等;五是实施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出审计记录。

——审计报告阶段。一是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二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三是复核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业务文书、相关审计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四是审理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进行审理;五是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六是签发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

 

8. 审计机关有哪些审计成果利用制度?

 

——审计报告制度。对于审计署统一组织的项目,汇总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报送审计综合报告;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专项问题,向国务院报送审计专题报告。

——年度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两个报告”制度)。审计署每年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两个报告”制度的建立,使得审计逐步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不可或缺的环节。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审计发现违法违纪违规事项处理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党纪政纪责任等事项,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依法依纪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审计信息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以及具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可以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单独报送信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9. 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审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处理措施;二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前述违反财政收支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三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四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怎么办?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 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履行?

 

——审计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上级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质量检查、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或提出的申诉、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举报等渠道,发现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强化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有:一是人大和政府的监督,包括人大和政府对审计机关的指示和要求,政府通过办理审计行政复议事项或裁决事项实施的监督;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包括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审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处理审计移送事项实施的监督等;三是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包括被审计单位通过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对审计决定不服依法采取救济措施或提出申诉等方式实施的监督;四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包括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批评性报道等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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